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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注冊拍賣公司辦理情況
    發布時間: 2021-03-19 17:35 更新時間: 2025-01-07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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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實務中是否可以既使拍賣正常進行,又能保護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呢?筆者認為有一種方式是可行的:首先,房屋出賣人應當在將房屋交付拍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屆滿前主張優先購買權。其次,由于房屋需交由拍賣,承租人為實現優先購買權,應當于拍賣之前,在拍賣底價以上出價承諾購買,但這是個附條件的合同。后,拍賣應當以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人的承諾出價為拍賣底價。承租人可不參加拍賣,若在該底價無人應拍,則承租人應當以該承諾出價購買該房屋,若有人出價,承租人則喪失購買該房屋的機會。承租人亦可參加拍賣,視現場情況靈活增加出價以爭取購得該房屋,但此時他享有與其他競買人相同的,以價高者得為原則,不再享有優先購買權。此方式既可避免價高者得的拍賣原則與承租人于同等條件優先購得的沖突,有利于出賣人和優先購買權人的利益保護,又可防止出現債務人為對抗其不動產因強制拍賣而喪失所有權,故意與第三人租賃契約,并將租賃的始期提前至其他設定前,該第三人以承租人身份出現,主張優先購買權情形的出現。但必須明確的是,如果出賣人在房屋交由拍賣前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享有優先購買權為由申請法院宣告拍賣無效。

    拍賣中優先購買權的實現

     

     

    如何在實務中既使拍賣正常進行,又能保護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呢?高《關于執行中評估、拍賣、變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優先購買權的保護)規定:“拍賣進行中,有高出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高價接受,如無更高出價,則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出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為表示的,則歸高出價人。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接受的,采取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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